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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台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第三點之一、第五點修正規定

一、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台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第三點之一、第五點修正規定
 3-1、邀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台從事教育活動,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避免涉及政治性內容。
5、大專校院邀請來台講學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應具有大陸地區、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大專校院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職級之資格。
   應邀來台講學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其專長應與邀請學校擬開設課程之內容性質相符。
   前項應邀來台講學者,邀請單位應協助辦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險。

二、若對本行政規則規定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鄭研究助理志雷(電話02-7736-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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