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生留臺專區-藝術演藝人員
藝術演藝人員
從事藝術創作、表演、影視、文化及演藝相關工作之僑外人士,可依相關規定申請來臺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
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藝術及演藝工作,應出具從事藝術、演藝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但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6條規定。
雇主資格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7條規定。



.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