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原則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與境外各學術教育機構簽訂學術合作約定處理原則
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與境外各學術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約定,特訂定本原則。
2. 學術合作約定可由本校或擬與本校簽署合作之機構提出。本校可由校、院、系所、中心或行政單位基於合作或學術交流之需求主動提出;對方則由該機構對等單位提出。
3. 簽訂之程序可依合作之層級而定:
- 以學校名義訂定校級約定應以具備本校跨學院合作關係者為原則,由國際暨兩岸事務處承辦相關事宜,並簽請校長核可後簽訂之。
- 合作約定若涉及本校兩個單位以上(含),則由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協助主辦單位與對方對等單位訂定約定,並簽請校長核可後簽訂之。
- 合作約定之領域若僅限於單一系所、學院、中心或行政單位者,宜由該主辦單位與對方對等單位訂定約定,並送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審閱後,經提交單位會議通過後,以專簽並檢陳會議記錄及書面約定會辦國際暨兩岸事務處,陳請校長核可後,由該主辦單位與對方簽訂之,簽訂後應檢送影本乙份至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備查,正本由主辦單位保管。
- 本校各單位與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事前完成報教育部審核同意並加會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後,方得簽訂之。
- 約定如需修正、期滿續約或終止者,程序亦同。
4. 擬簽訂學術合作約定時,應考慮下列原則:
(1)簽訂合約應本互惠及平等原則。
(2)合作事項應有專責單位或承辦人員推動執行。
(3)合作約定內容應具體明確且具可行性。
全文及流程圖見附加檔案。